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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可被限制哪些股东权利?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11

股东未出资可被限制哪些股东权利?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出资虽然是股权的基础,但因为股权权能的丰富多样,其中必定有一些权能和出资的联系比较密切,而另一些权利与出资的关系相对较远。与出资义务的履行关系密切的权能,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应当受到限制。而与出资义务关系相对较远的权能,则不应受到限制。

毋庸置疑,公司红利来自股东出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红利收益。而获得红利分配是股东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股东的其他财产权利都是围绕红利分配产生,那么股东出资和股东的财产权利之间就有了原因与结果、手段和目的的直接关系。对于这些权利,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当然应当限制。如前所述,根据股东权的内容,可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自益权就是股东获取财产利益的权利。所以,对未出资的股东,可以限制其股东自益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益权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如前所述,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要求公司给付金钱的请求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法》第 35 条即明文规定在章程未作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只能按照实缴份额行使这些权利;而对于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基于其前面认购的股份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当然不能允许其认购新股,否则其不出资的范围越来越大,公司的“亏空”越来越大,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这两种权利也当限制。对于股票交付请求权,因为股票除了是其股东身份的象征,也是出资款已经缴纳的凭证,未出资的股东当然不能要求交付股票。

应指出的是,对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股东并不当然丧失转让的权利,股权也不由此失去可转让性,但公司是可以对其转让作出特别限制的。同时对这种转让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股份受让人知道股份出让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同意受让股份后出资,同时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持反对意见,则没有必要限制其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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