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股权纠纷

深圳公司法律师:股东未出资不可被限制知情权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11

股东为出资可被限制知情权吗?

与股东自益权相对应的是股东共益权。共益权是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参与管理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未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原则上不应限制。从与股东出资关系的远近来说,共益权表现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对公司机关行为的监督与纠正,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出资的联系比较远。从公司业绩的层面上来看,出资 1%的股东和出资 99%的股东在参与公司管理、纠正公司机关不当行为的权利上是平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益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包括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重要文件查阅权等)、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虽然股权并非社员权,但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能与社员权类似。在这种意义上,股东作为社团成员,除非经过除权程序或者其他原因失去股权,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虽然有些国家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这些权利(如查阅权,股东会召集权等)设定了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必须是持有一定股份的一个或者数个股东才能行使,但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股权滥用、损害公司利益的技术规定,其限制的原因并非基于股东的出资瑕疵。例如某股东虽然其没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义务,但其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属于行使股东共益权的范围,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其查阅是直接为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服务,否则还是应当予以保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