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因承担哪些责任?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31
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主要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人,更是相应责任的承担者。发起人的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在此,我们只介绍其中的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害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天折的不在少数,其原因很多,如设立中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发起人发生重大变动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设立或撤销设立等等。而设立公司是自始既有法律行为又有经济行为的复杂过程,势必发生各种利害关系。那么,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谁来承担,则成为公司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对此,我国《公司法》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发起人责任规定的立法宗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亦应参照《公司法》第 95 条的规定承担类似的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生之后果负连带责任规定的理论根据,来自于发起人合伙这一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发起人是基于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合伙协议来进行公司的筹划和设立活动的。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各发起人都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所以各国公司法均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发起人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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