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员工离职应以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或原股东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06
公司章程关于员工离职应以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或原股东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剥夺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
一起案件中: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股东出资构成,每股为 1 元,总股本为 300 万元,股东必须是本公司员工,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权人,享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该公司章程约定:5发生以下事由时,持股人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转让其全部股权: (1)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 (2) 员工死亡的;(3) 辞职或辞退的; (4) 其他事项离开公司的。上述事由发生后持股人未在 30 日内转让股权,30 日期限届满停止分红,如 30 日内无受让人,由董事会按下列规定接受股权:
(1) 劳动合同期满或退休、内退、死亡的,按公司上一年度末账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
(2) 辞职、辞退或其他事项离开公司的,按公司上一年度末账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董事会受让股权后,可由董事会成员分摊或转为技术股。
该案中作为被告的员工离职后,公司起诉要求该员工以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公 司或原股东的约定,该类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原告公司章程及《股东股权设置、转让、增股、变更持股的管理办法》对股东身份、股权额度、股权转让均作了条件性、限制性规定,作为一技术性企业,吸收本公司职工作为股东,初衷是为引进技术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所以对公司新引进的高级技术人员,可以按相应职位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每年按股份份额享受分红,公司发展了,为公司作出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利益。但对辞职离开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公司的态度是否定的,因为人才的流失对公司带来的影响是负面的,巨大的。所以公司对其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惩罚性的,“不得高于原股本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相统一的企业,其规定是公司从其自身特点出发,为其本身发展设置的,其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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