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剥夺、限制股东知情权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12
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剥夺、限制股东知情权吗?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属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公司法》第 33 条、第 97 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的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范。本条解释在公司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限制、股东间协议等约定限制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本条规定所称公司章程,既包括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也包括公司成立后依法经过修改的修订章程;本条规定所称协议既包括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也包括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受让协议等。概言之,本条规定列举该两个方面情形的意旨在于,法定知情权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主动放弃,否则无效。当然,如果股东根本不行使或者消极行使权利,则不在此列。另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等如仅对《公司法》第 33 条、第 97 条规定以外的知情权行使地点、行使方式等事项进行细化约定,只要不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均不属本条规制范围。
法定知情权既不能被被动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协议自愿放弃而消灭。因此,本条所称公司章程,既包括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也包括公司成立后依法经过修改的修订章程;规定所称协议,既包括股东之间的协议,也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股东与他人之间的股权受让协议等。
实践中,除了公司章程和股东间协议可能会对股东的知情权存在约定限制外,还可能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约定限制的情形。为穷尽其他约定限制方式,本条解释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的兜底性文字表述,将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限制方式也纳入了规制范围,以为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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