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注销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怎么办?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2
公司依法注销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怎么办?
公司依法注销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否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应债务人提起诉讼?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追回的财产归谁所有?下面🈶深圳公司律师为你解答:
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投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而作为股东权的延伸,股东对公司清算注销时公司的剩余资产享有分配请求权。清算时未处理的债权虽未在清算报告中载明,但仍是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公司注销后即由全体股东承继权利。因此,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须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追回的或发现遗漏的财产属于注销前公司的财产,应归全体股东所有,由全体股东按章程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当然,如果在公司清算完毕后有债权人未清偿完毕的,由于公司解散清算不免除公司的责任,应首先以该财产偿还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再由股东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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