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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有哪些事由?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19

哪些情况下公司应当自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 184 条规定,公司因《公司法》第 181 条第(1) 项、第(2) 项、第(4) 项、第(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结合《公司法》第 191 条的规定,公司法上所指的清算是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本司法解释条文中如没有特别指明,所指“清算”也均为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的开始源于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根据《公司法》第181 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根据股东请求而司法解散。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均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是公司解散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此时公司不必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外,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与消灭的法人有权利义务继受关系的法人主体,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公司概括性承受,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消灭,因此无需通过清算程序来清理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但是,当公司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公司不能存续而且其权利义务关系也无人继受,此时公司即应当停止正常的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通过相应的程序清理消灭公司现存的所有法律关系。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公司首先应当自行清算。所谓自行清算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己组织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都属于法定清算,即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都必须遵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但是,在法定清算范畴内,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只需为了保护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而确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清算秩序并通过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保障公司清算的顺利完成,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公司可自行完成清算而不需要公权力的介人。公司清算本应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故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之后应当自行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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