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成为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成员?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20
哪些人员可以成为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成员?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因合并、分立以外的事由而解散时,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原则上,公司首先应当自行组织清算。只有当出现强制清算的特定事由时,有权主体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该“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予以明确。本条司法解释细化了公司法中的一些条文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时“有关人员”的范围。“有关人员”可以包括以下人员:
1.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解散清算,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这与公司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的组成有所不同。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清算主要是公司财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基本不涉及公司股东、董事等人员的利益,因此,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人员不得与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等存在利害关系。但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公司的财产尚足以偿还公司的全部债务,公司的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自行组织完成,即使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形下,其清算事务也主要是由清算组自行完成。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的选任主要应当考虑能否便于公司解散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迅速完结。确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的理由,是因为这些主体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员,控制、参与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财产、负债等情况更为了解,由他们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利于清算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公司股东还存在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的实现问题)。
2.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可以成为公司强制清算组成员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这些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公司强制清算的事务,主要理由在于: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设立的月的即是为了处理相关事务而提供专门服务;二,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拥有具备法律、财会等公司清算所需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作为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机构参与公司清算既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同时也可以发挥人员众多等规模优势,能够更好地处理公司清算事务,提高清算效率。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以机构名义参与公司清算事务,同时由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通常是指具备审计、会计、评估、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取得审计师、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鉴于公司清算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能够更好地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相对迅速地了结清算中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利于公司债权人、股东等的利益保护。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行资格的自然人可以参与公司强制清算,但是,其参与清算的必要条件是他们必须隶属于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某个具体机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只是规定了公司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范围,而具体清算人员的产生仍需要人民法院在此范围内指定。本条司法解释主要从便于清算,同时也从清算事务专业化特点以及有利于清算人职业化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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