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21

公司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第 186 条规定了清算组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而清算组未按照该条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种是不当履行。前者是指清算组根本不向债权人寄送通知或者发布公告,从而在债权人毫不知情的状况下私下清算并注销公司。后者是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它是指当公司进人清算程序后,对于解散清算的相关事宜,清算组或者只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已知债权人或者只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未知债权人。只通知不公告和只公告不通知分别是对未知债权人和已知债权人权利的侵犯,这样的做法可能导致相关债权人丧失申报债权的机会,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

在对清算组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因清算组未按照上述规定适当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造成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时,根据《公司法》第 190 条关于“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对于债权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加以强调:(1)“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既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又包括未能及时补充申报债权两种情形。根据本司法解释第 13 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因而在补充申报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清算组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2) 清算组成员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必须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后果,且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即“因此造成的损失”。(3) 该部分损失遵循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必须由债权人主张,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4) 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行为即可视为其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第 190 条,清算组成员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无须对该事项承担举证责任。(5) 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理解:首先,清算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清算组成员是作为一个共同体而一同管理公司清算事务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自然也应“权利共享、风险共担”。其次,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根据行为人对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一个清算组成员主张全部的赔偿,又可以向全体清算组成员分别主张部分的赔偿。最后,部分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成员追偿。在清算组存在内部分工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损失可能是由于个别或部分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因而,已向债权人实施赔偿的清算组成员可以要求其他成员按照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