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受理费如何确定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28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受理费如何确定
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区分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规定了不同的收取标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虽然无给付内容,但性质上是系当事人对财产关系的争议,应为财产案件。不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散其与公司之间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该种案件诉讼请求时价额应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而非公司的财产总额。因此,我们认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可以按公司注册资本,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1 项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对于公司清算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作规定,但是该《办法》第 14 条第 6 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公司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基本类似,都是财产案件,都是非讼程序,都是请求对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清算案件中公司仍然具有偿债能力,无须为了平衡国家利益与当事人利益而限制案件受理费的最高数额。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清算案件的受理费可以按公司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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