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工程款如何让主张?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09
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介绍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欣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北京装饰公司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主张本案工程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所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周口欣欣公司即提前使用(德银购物广场 1、2、3、7 层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4、5、6 层分别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29 日,12 月 29 日竣工,周口欣欣公司亦未经验收即已使用)。根据双方所签合同专用条款第 47.5.3 条的规定,“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商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部分视为已经验收的合格工程,若造成损失时应由发包商负责并承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已失效,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亦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工程属于竣工合格工程,且竣工日期应为周口欣欣公司开始使用之日。该建筑装修后,最后一层投入使用的时间是 2006 年 12 月 29 日,应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在每部分工程竣工后,北京装饰公司均向周口欣欣公司递交了竣工资料。2007 年 1 月 15 日北京装饰公司向周口欣欣公司报送了竣工决算书,在合同约定的 28 天异议期内周口欣欣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33.3 条约定,周口欣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其应从第 29 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北京装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35.1 条的约定,该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条约定周口欣欣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竣工结算,逾期视为北京装饰公司的结算价款已得到周口欣欣公司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已失效,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装饰公司主张不认可鉴定结果,并认为其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据竣工决算报告确定 30,095,103 元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北京装饰公司提出的应按照竣工决算报告确定的 30,095,103 元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请求,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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