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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更的,工程款如何计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9-16

工程量变更的,工程款如何计算?

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会完全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施工,由于客观条件、设计和发包人等因素,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变更。工程量变更时,工程款如何计算?深圳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一)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

建设工程因设计、施工条件等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相应变更。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0 条规定工程变更。第 10.1 款变更范围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第 10.2 款变更权规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第 10.3 款变更程序规定:(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变更执行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承包人也可以通过监理人提出工程变更的合理化建议,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合理化建议经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的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变更估价的处理原则如下:(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一 2013) 第 9.3.1 条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应按以下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亦即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 9.3.2 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在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第 9.3.4 条规定,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因设计变化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在此情形下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工程也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计价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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