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折价款能否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中抵扣?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0-14
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折价款能否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中抵扣?深圳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发包人原则上应向其合同相对方即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不应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因此,一般来说,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不能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抵扣。承包人仍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欠款,发包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是,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具有合法利益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承包人下落不明,发包人无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折价补偿的权利,发包人如不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折价款,还要承担欠付款项利息的支付,在这情况下,应当认为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具有合法利益,发包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后,即取得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债权,可以该债权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债务进行抵销。符合以下情形,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款项可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抵扣:(1) 承包人同意或指示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决确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3) 承包人下落不明导致发包人无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且承包人已欠付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款;
(3) 承包人对外负债累累,并且已经存在向实际施工人不及时支付、无力支付甚至故意逃避付款责任,致使影响工程进度,为使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应认定为有合理理由,此种情形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形;
(5) 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或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由是观之,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有义务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应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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