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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哪些情况下可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费用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29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发包人在保修期内委托他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之后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情况。对此,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 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具备修复工程资质。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因委托他人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复,但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修复。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因委托他人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而是径直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修复。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产生的费用,修复的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工程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因委托他人修复工程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无权向承包人主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年)第三十条规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 年)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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