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条件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0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所作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虽然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修复义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5.3.3 项对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该约定期限届满,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当事人未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但将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订入合同的,则依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确定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当事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则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 年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超过 2 年,承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年限仍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 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则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作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起算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仍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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