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有关鉴定的期限是什么?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02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有关鉴定的期限是什么?
原《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申请鉴定期限的规定与原《民事证据规定》一致,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新《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作了修改,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修改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请鉴定的期限不再受限于举证期限。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之所以提出鉴定申请,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的意见、提交的证据致使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待证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状态。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出示发包人代理人签字认可的结算书,发包人则认为该代理人的签字并不真实,由此申请笔迹鉴定。在这些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基于此考虑,新《民事证据规定》将申请鉴定的期限规定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提供鉴定相关的材料,否则将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还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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