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的范围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及工期延误损失和停窝工损失、修复费用等。下面深圳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详细说明:
(一)工程价款
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未达成结算协议,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其他案件事实无法确定工程价款,主张工程欠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发包人认为工程款已超付,要求承包人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应当申请工程价款鉴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申请的工程价款鉴定可被准许:
1.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价款的,或者工程未完工,需要确定已完成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比例的。
2. 合同约定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3. 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价款,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4. 合同约定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确定工程价款,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5. 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的。
6. 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二)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及专门性知识,如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主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确实存在缺陷的,当事人可能会对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原因存在争议。如发包人可能主张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可能认为是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是因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导致质量缺陷,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原因申请鉴定。
(三)工期及工期延误损失和停窝工损失
建设工程工序复杂、时间长,参与的主体多,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了大量工程顺延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期延长的,延长是因何种原因所致,能否顺延,能否计入工程延误期间或停窝工期间作为相应损失的赔偿依据,停窝工期间损失如何计算,当事人对于这些问题往往争执不下。这些问题涉及专门性知识,人民法院如果无法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作出正确判断,此时,当事人应当对工期等问题申请鉴定。承包人对其主张工期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顺延,或工期延长系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存在停窝工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应负申请鉴定的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 年)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1) 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2) 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3) 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4) 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5) 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四)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工程因承包人施工导致质量问题,但承包人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间对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可以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修复工程的费用产生争议,而发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理的修复费用,可通用鉴定确定合理的修复费用。
(五)鉴定的范围以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为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
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部分争议,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结算资料中的人工费用不合理,对其他费用没有争议,那么,鉴定的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要明确鉴定范围为双方争议的事实,不要将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列入,否则,鉴定期限将延长,鉴定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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