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建设工程有关的鉴定意见是否有效合法?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3

如何判断建设工程有关的鉴定意见是否有效合法?这就涉及到如何审查建设工程有关的鉴定意见问题。下面由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要求如下:(1) 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等情况。(2) 基本案情。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3) 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鉴定相关的内容、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量变更等。(4) 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5) 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6)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作出结论性意见。(7) 附件。附件包括鉴定委托书、与鉴定意见有关的现场勘验与测绘报告,调查笔录,相关的图片、照片,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1) 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2) 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 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针对鉴定机构准入门槛低、专业能力参差不齐,鉴定存在大量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新《民事证据规定》增加鉴定人义务的规定。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鉴定意见书应当附有鉴定机构承诺书,供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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