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建筑工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3

建设、建筑工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下面由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鉴定主体的审查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其中之一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都会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和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

鉴定机构要解决的是专门性和技术性问题,需要有具备专门性知识的人员、相关的仪器设备、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因此,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审核,颁发资质证书,登记编入机构名册,才能进行鉴定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68 号)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因此,未被司法行政部门编入鉴定机构名册,但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机构,应当被认定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不仅需要具备鉴定资质,而且需要符合鉴定资质等级,否则鉴定意见可能不被采纳。如工程造价鉴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工程造价超出 2 亿元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乙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从事。如乙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鉴定价款超出 2 亿元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意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为无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 民一终字第 72 号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的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但这只是个案观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和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评判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民事法律行为和司法鉴定意见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如允许鉴定机构超越资质范围承接鉴定工作,势必造成鉴定秩序的混乱,加重鉴定不规范和鉴定意见不准确的现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部门规章不可以作为评判鉴定意见是否有效的依据。因此,鉴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否则,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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