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挂靠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9
因挂靠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由谁承担责任?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包括挂靠人、转承包人和受分包人。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的解答和指导意见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挂靠施工对发包人造成质量缺陷以外其他损害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也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挂靠施工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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