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有哪些情形?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8-25
出了前述的因发包人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外,客观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有哪些情形?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下面深圳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无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根据法律、法规和 2017 年版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以下客观原因可导致工期顺延: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主张免责。洪水、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最常见的形态,此外,不可抗力还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国家(政府)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的行为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 款中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第 17.2 款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第 17.3.2 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 不利物质条件。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7.6 款规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7.7 款规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中规定,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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