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二)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9-01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二)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将给发包人造成不能及时使用建筑物、不能按约向第三人交付建筑物等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除前述原因外,工程质量问题是常见的承包人原因延误,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深圳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1.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1.3 项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 隐蔽工程检查或重新检查不合格。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3.2 项和第 5.3.3 项规定,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私自覆盖隐蔽工程。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3.4 项规定:“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质量不合格的。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5 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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