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的合同有效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7-10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的合同有效吗?深圳建设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发包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必须招标工程的规定,未经招投标将必须招标的工程交由建筑企业承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是部门规章,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能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由于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而且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货币购买力以及国家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难以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仅作原则性规定,该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两个规定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作明确化和具体化。当事人违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应视为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违反,因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此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预防腐败、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涉及公序良俗。发包人违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未经招标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给他人,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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