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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方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6-29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施工,并签订相应的转包或分包合同,这种情形并不鲜见。由此,就产生了对转承包人和受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等合同责任。挂靠人在施工中,要购买、租赁建筑材料和设备,因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又会产生支付货款、租赁费等合同责任。一些挂靠人对外借款,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由此又会产生还款责任。对于承担合同责任主体是挂靠人抑或是被挂靠人,还是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争议。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而没有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民事合同,不构成代理,也没有代理权的表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责任应由挂靠人自行承担,被挂靠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民事合同,被挂靠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民事合同,与建设工程项目部职能无关,或明显超越项目部的职能范围,挂靠人不具备代理权的表象,被挂靠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挂靠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与工程项目部职能无关,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保证责任。再如挂靠人对外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并未用于工程建设,也与工程项目部职能无关,被挂靠人同样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民事合同,与建设工程项目部职能相关,但挂靠人不具备代理权的外观,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与建设工程项目部相关的民事合同,如购买建筑材料合同、租赁建筑设备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如果挂靠人仅在合同上注明合同当事人是被挂靠人,未出示委托书,也未盖有项目部印章或被挂靠人印章,没有代理权的表象和外观,这种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无须承担责任。

3. 合同相对人非善意或存在过错的,被挂靠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相对人善意无过错,这里的善意无过错是针对挂靠人无代理权的事实,如相对人明知挂靠的事实,或者存在未对挂靠人的委托手续作仔细审查、应当知道民事合同与建设工程项目部职能无关等过错的,挂靠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民事合同,挂靠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挂靠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表见代理。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约定挂靠人不得从事购买建筑材料,但挂靠人实际持有被挂靠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项目部印章,挂靠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购买合同,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且借款用于工程建设,按通常理解,借款并非工程项目部的职能范围,被挂靠人原则上不应承担归还借款和利息的责任,即便挂靠人在借款合同上盖项目部印章也不例外。但挂靠人确实具备代理权的外观,且借款合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表见代理的,被挂靠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对挂靠人对外借款构成表见代理的审查比其他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审查应更为严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2018 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由于目前各地法院对被挂靠人是否要承担挂靠人对外签订民事合同的责任的处理各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也不一致,因此,合同相对人在选择诉讼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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