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1-23
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勘察人是指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当事人。设计人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性条件。《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勘察人、设计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勘察人提供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开展工程测量、勘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 设计人应按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约定的要求。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比如在不知道地基承载力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地基基础设计,而一旦地基承载力情况发生变化,随之而来基础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基础选型也要改变,这将给设计工作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作的反复,继而影响设计的质量。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进行设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 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法》也有类似规定。
4. 设计人负有向承包人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并不意味着设计人的工作就此终结,设计人还负有技术交底的义务,即向承包人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根据该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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