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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时如何救济?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26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时如何救济?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转让股东和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与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同时存在。如果出现前述情况,转让股东和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不受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我们认为,除转让股东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外,一般情况下,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获得拟转让股份而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因此,法律所要否定的是非股东第三人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是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转让协议的行为。并不是只有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才能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事实上,合同的效力是可以与权利变动的结果相区分的,法律可通过在权利变动领域施以控制以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不必在合同效力领域加以干涉。而且,在否定合同效力情况下,第三人只能通过缔约过失的责任机制获得救济,在肯定合同效力情况下,第三人则可以凭借违约为由,追究转让股东的责任。而合同有效下的违约责任与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无论在归责要件上还是在追责力度上都不可同日而语。违约责任可以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合同未能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则必须以缔约当事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违约责任不仅可以就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而且还可以就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损失请求赔偿,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只能限于当事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总之,转让股东和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与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二者可以相互独立。

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时如何救济,是本司法解释最难规定的条文之一。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对于其他股东而言,是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抑或对其他股东不发生影响,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对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享有强制缔约以优先购买的权利,与本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的转让股东享有放弃转让的权利相互呼应。本条同时规定,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1 年内主张。本条第 2 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本条第 3 款是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条款,即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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