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采取哪些财务记录方式抽逃出资?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4-29
股东会采取哪些财务记录方式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在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部分股东利用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等便利抽逃出资,直接损害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那么,常见的股东抽逃出资有那些方式呢,深圳股权纠纷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如下:
抽逃行为认定的关键点在于,股东出资资金或者相应的资产从公司转移给股东时,股东并未向公司支付公正、合理的对价,即未向公司交付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股东抽逃出资多采用隐蔽、秘密的手段,但在财务上必然留下痕迹,抽逃出资的股东主要采取四种财务记录方式。
(1) 借方记录“其他应收款”,贷方记录“银行存款”
以“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挂账方式多为股东或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人,理由多为材料采购等,但其实股东与公司并未有真正的、公平的业务往来。因此,需查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记录,以及有关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看两种数据是否吻合。
(2) 借方记录“长期投资”,贷方记录“银行存款”
以“长期投资”挂账,使公司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账外,不能供公司使用,但实际上与股东并无基础的投资关系,或者公司对股东进行无对价的反投资或抵押担保,公司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却要因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股东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的出资被部分或全部执行给案外人。此种情形需要查验抵押投资协议、汇款单据、被投资担保的公司的注册情况和公司的收益情况等,以此来查证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真实性和公司是否享有公平合理的收益。
(3) 做混账
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三个账户合并设置应收账款综合账户,而且债权、债务未按单位或个人分别设置分户明细账。
(4) 不做账或者做假账
公司成立后,股东强行转移公司资产,“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账面数额仅是一个虚假的夸大的数字。能够进行此项操作的一般是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抽逃出资。此时需要股东对交易、账务记录进行查阅、调查,或通过有法定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以确认公司资金减少的事实和减少的原因。
以上为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方式,具体情况可直接找公司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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