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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惩罚性赔偿前提,应系生活消费的消费者身份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05-30

适用惩罚性赔偿前提,应系生活消费的消费者身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案情简介:2007年1月 6 日、1 月 21 日、1 月 26 日,张某分别在超市购买 3 条标注针织公司商标的高级丝光羊毛女裤 3 条。又在 1 月 27 日以替单位捐赠为名购买 1187 条,付款 22 万余元,随后向工商举报。经鉴定,实际羊毛含量明显低于合格证上标注含量。女裤被工商没收,同时工商对超市罚款 12 万元。张某诉请超市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①张某前三次购买的羊毛裤用于个人生活需要,可认定其属消费者。其后购买 1187 条羊毛女裤是代单位购买用于慈善捐赠及发放职工福利,非因生活需要。退一步讲,即使羊毛裤归张某所有,其事实上亦不具有对如此众多数量羊毛女裤用于生活消费的目的,故此时不属消费者。②超市销售的羊毛裤实际的羊毛含量明显低于合格证上注明的羊毛含量,属于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超市应退还张某三条羊毛裤之货款,并赔偿张某一倍货款损失。张某所购 1187 条羊毛裤,因超市尚未正式交付,故该店应将货款退还给张某。针织公司在本案中既非羊毛裤生产者,亦非销售者,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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