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那些条件?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25
小股东跟公司其他股东意见不合适常有的现象,其中的救济渠道之一变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那些条件?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定决议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享有该项请求权的主体是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因不符合法定的身份条件,不应得到支持。该条规定旨在平衡资本多数决的“效率”与保护中小股东的“公平”之间的矛盾,从立法本意理解,“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应扩大解释为股东针对公司内部特定事项的意见,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体现为公司的意志,包括与代表多数资本的股东意见不一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未形成股东会决议,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出席股东会但对决议事项持反对意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出关于公司收购其股份请求的,以提出请求的股东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除非股东能够证明非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其无法对相应决议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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