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6-01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中,如何判断侵权人是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关键,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如何判断侵权人是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类事实行使高管职权的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权控制公司与由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开展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这部分人员未经公司任命高管职务,或者实际职权与公司任命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不符。如果严格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将高管范围限制于公司任命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职务,将使这部分人员可以免受公司法关联交易条款的约束。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念出发,理应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穿透式”的正确理解,根据实际行使的职权内容将上述人员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综合梳理上述案例,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职权内容是否具备高管职权性质判断职务性质
判断公司相关人员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从该人员是否担任《公司法》规定的职务,或者公司的章程是否将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规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手进行分析。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对于无法证实曾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应当考察其职权是否具有公司高管职权的性质,是否具有与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职务相当的职权内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公司高管。公司高管的职责在于直接执行与落实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对公司的日常开展主要经营业务、财务收支、人事安排等重要事项具有较高程度独立的决策权,掌握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对于公司决策及发展目标的确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管理者。根据总结类案的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应该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相关人员的具体履职情况。例如,对外,在职权范围内拥有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或者可以独立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对内,有效的公司决议文件记载其作为公司高管出席会议、发言、签字,或者在公司内部层递审批事项有最终审核权,常表现为在签批顺序的末端作为高管签字等。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实际行使高管职权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公司高管。第二,当事人之间的成文约定。公司或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等文书中,如果就该部分人员的职责范围有明确约定,且约定的职责包括对公司整体经营、主要业务、财务或人事情况进行管理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职权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其属于公司高管。对于仅以该约定与公司任命情况、工商登记内容不符为由否认具有高管身份的,不应支持其主张。第三,当事人的报酬情况。公司高管往往可以获得显著高于公司职工薪资水平的工资、报酬等薪酬待遇。因此,在相关类案判例中,有法院通过参考相关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的高低,来认定其职务是否属于公司高管。对于当事人薪资水平与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水平基本相当且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初步认定当事人属于公司高管身份,但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证明其高水平薪资并非因职务获得。
2. 关于人员职务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公司或股东负担
公司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引发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系公司作为原告或者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提起以自己的名义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司高管就不公允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祝下,公司或股东作为原告,主张未由公司经法定程序任命为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管的人员属于公司高管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实际行使公司高管职权的事实。例如,由被告签字生效的公司主营业务合同,人员聘用、解聘手续,公司决议或者关于职责安排的协议等。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属于公司高管或实际行使高管职权的,作为原告的公司或股东理应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相关被告不属于公司高管。对于起诉多位公司内部人员的,应当分别认定是否担任公司高管:对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担任高管职务的,应当依法认定;对于不能证明的,相关人员不应承担《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就该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高管的职权范围应当直接与公司整体利益相关联,因此若仅能证明被告属于负责某项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或者较低的审批权限,即便其享有一定管理权限,亦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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