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如何区分市公司借款还是投资款?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12
公司股东如何区分市公司借款还是投资款?
对于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之外对公司的投资的认定,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若款项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即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属于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并且属于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事项。第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股东增加出资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内容,若股东对公司增加的“投资款”不满足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要件,则应当考虑股东增加的“投资款”是否为对公司的债权投资。
实践中对于投资回报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投资人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公司或股东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的投资形式,即便投资人具有名义上的“股东”身份,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采用“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具有股权投资性质的表述,亦应当根据实际投资情况,认定为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因为从投资目的来看,这类投资的投资者投人资金的目的不在于取得公司股权、参与公司经营,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这违背了股权投资中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特征。
在实践中,对于“到期偿本付息”的形式,也不仅限于约定固定的收益率,在投资者具有“股东”身份外观的情况下(如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可能通过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第三方收购条款、定期分红或对赌等形式,实现投资者“保本获利”的目的。因此,即便投资者“具有股东身份”,也应当对其投资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其满足债权投资的特征,则即便投资者被登记为股东,也应当认定其投资为债权投资。
综上,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认定,不应仅依据其外观形式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外部登记、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获取收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案例检索过程中发现,对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认定问题不仅存在于对公司的投资中,亦大量存在于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中,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是对涉及合伙企业的投资性质进行判断时,同样可以参考适用该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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