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经过公正的赠与一样可以撤销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17
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经过公正的赠与一样可以撤销。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要求受赠与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深圳公司法为你详细解释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赠与合同经过公正的,赠与人一样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绍中民一终字第 1111 号民事判决书中,孙某诉言某等赠与合同案中,孙某将房屋赠与女婿言某,在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拳打脚踢,并因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况,法院认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的扶养义务,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还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不仅包含法定扶养义务,也包含约定扶养义务。二是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则构成扶养的客观不能,不产生法定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由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须为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合同附了义务。二是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三是受赠人不履行的义务须为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之外的其他义务的,不构成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原因。
当然,在上述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里有一种极端情况,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情况下,民法典664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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