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设计变更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款?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20
设计变更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款?
当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和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款计价方式和标准并非法定适用,双方可以就价款结算方式进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以新的合同代替原先关于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的内容。但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
不同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一般会导致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的变化。工程量的变化有两种即工程量增加或者工程量减少,工程量的变化属于“量”的增减,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就价款结算标准和方式的约定并不会因为工程量的增减发生实质性影响时,法官在审理时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进行裁判;当原合同中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会随着工程量的增减发生实质性影响时,法官则不能参照原合同约定内容适用,此时可以考虑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或者参考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在实践中属于常见情形,价款结算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内工程量的增减。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审查该增减部分是否属于计价规则的可调整范围,对此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如果是建设工程子项目施工的工艺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一般不予调整价款,但如果是因设计变更、增加或者取消某子项目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则根据增减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报价在总价中予以调整,如无此对应报价,则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处理。(2) 合同外工程量的增加。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超出了固定总价的范围,所以应当另行计算。关于如何计算,有观点认为可采取“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增加工程量占合同内工程量的比重,再乘以合同的总价确定;还有观点认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相同或类似报价和标准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款结算计价方法和标准处理。对于合同外工程量的增加,可以依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应参照其他相似工程部分价款结算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无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款结算计价方法和标准处理。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的变化,属于“质”的变化,一般与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具有重要关联。质量标准的提升,意味着承包人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和辛劳,则其在建设工程中投入的成本必然有所增加,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明显不当;质量标准的降低,则意味着承包人可能投入的成本降低,这就导致整个建设工程成本减少,继续适用原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故当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变化的,法院在审理时,均不能随意参照原合同约定条款裁判,此时可以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或者参考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二)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由于主管建设工程的国家机关会根据市场、国家政策等因素,在不同时期内发布不同的建设工程结算计价方法和标准,都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故以什么时期主管部门发布的结算计价方法和标准为参照具有重大意义。一般来说,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合同签订时、合同履行时、合同履行完毕时(验收合格或者交付工程时)是三个重要节点。为什么选择以合同签订时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作为参照适用的内容,其主要价值考量在于公平。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内容达成的一致。从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预期利益和风险均已明确,双方对各自的利益均存在可预期,司法应当保证这种可预期的利益。第二,建设工程量或质量的变化是工程设计变更所致。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特别对承包人一方来说,完全没有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双方仍应按照原生效合同继续履行。从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和稳定性来看,价款计价方式和标准按照合同签订时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和方法结算,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对预期利益的期待。
(三)参照结算工程价款的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
在审判中,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价款和未发生变化部分工程的价款。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或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对该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才可以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和标准处理,对于工程量和质量未发生变化的工程,应当依照原合同约定处理。建设工程一般分为不同部分,不同部分的建设工程可能存在不同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要求,虽然建设工程可能作为一个整体发包,但是由于建设工程中,不同部分工程的作用不同,所以其验收标准并非完全一致,故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应当仅指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工程部分。
(四)参照的是该“工程所在地(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
此处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一般有三个选择,即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审理中,法院应当明确该处的“当地”应当指建设工程所在地。理由有二:第一,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原则,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均以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机关处理。如不动产案件管辖、不动产案件执行等均可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专属管辖已经成为司法处理的惯用原则。第二,不同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款结算计价方法和标准存在差异,切实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论以哪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都有失公正之嫌,而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则可以实现相对的公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辖区范围,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工程价款计价结算方法和标准,对于单列市或者较大市具有单独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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