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20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如何处理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以前是参照建设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解决方案处理。但是建设合同有效和无效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合同有效,应当按照有效合同的方式予以履行,合同无效也同样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解决,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而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则是履行合同内容,换言之,当事人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合同,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就是当事人是否全部履行合同的重要体现。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则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则说明当事人全面地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对等履行工程价款结算和给付义务。从这条规定的变更来看,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其中存在的瑕疵,达到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因其违约行为产生修复费用需要自行承担且因修复工程导致延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其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可以寻找其他具有修复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承担修复工程义务,该修复费用应由原承包人承担,逾期造成的损失亦由原承包人承担。
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方式使得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则该工程属于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应当查明,同时要区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和过错程度,适当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违约行为和过错程度,应先行裁判责令当事人采取修补措施,修补建设工程使得达到验收标准,对于客观上确实无法通过修补达到验收标准可能的,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违约行为,作出赔偿损失的公正裁判。当然,如果发包人对于该工程验收不合格也存在一定过错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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