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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22

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

关于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条只是对于发包人就竣工结算文件及时答复承包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可,即使其提出的异议不具合理性,也可以免于承担本条所规定的不利后果。否则,如何判断发包人所提异议具备合理性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又一必要内容。考虑到法官通常不具备建设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一般需要以鉴定等方式进行判断,则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诉讼效果上都和直接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无太大差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包人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合理答复,如果其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了异议,则具体异议理由需具有合理性。否则,发包人就会为了实现自身目的,不管竣工结算文件客观与否,一概胡乱地提出异议,导致本条和当事人的约定成为一纸空文。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从本条的制定本意出发,就是要使发包人、承包人能够就建设工程价款的有关问题迅速取得结果,如果双方对建设工程价款均无异议,则可依据该竣工结算文件执行;如果有争议,考虑到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发包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人民法院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在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需进一步结算情形下,不宜对本条款扩大适用。因此,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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