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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还可以申请鉴定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28

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还可以申请鉴定吗?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当事人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的咨询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虽然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金额或计算方式,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时间长、工序多、参与主体多、标的金额大且受设计变更、材料、人工价格波动以及天气、政策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事实上很难就建设工程最终造价进行事先锁定。由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主要争议就是建设工程的造价争议。为促进争议协商解决和避免诉讼高昂成本,发包方、承包方均有通过委托相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核实建设工程造价的意愿。当事人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性质不同、内容有异,彼此之间不能直接替代。前者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所出具的咨询意见。也即,咨询意见本质上是作为受托人的咨询机构按约定向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而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体到工程造价鉴定则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诉讼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可见,鉴定意见本质上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其证明力明显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他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当然,如果双方已明确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结果,则意味着双方都认可该咨询意见作为证据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当事人一方事后再申请鉴定,则有违诉讼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从诉讼诚信角度出发,可以鉴定没有意义为由,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鉴于鉴定意见与咨询意见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委托人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鉴定意见本身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而咨询意见委托人是当事人等民事主体,咨询机构的咨询行为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外,所形成的咨询意见本身并非鉴定意见,属于民事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故不宜将该工作成果也表述为鉴定意见,也不能仅以有咨询意见为由,剥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程序权利。后本条内容又修改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造价咨询意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该咨询意见客观、真实、程序合法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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