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07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
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以其承建的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的性质适宜折价或者拍卖为前提。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如下:
(1) 催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表述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故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支付了价款,则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承包人的催告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是最重要的一种催告方式。
(2) 折价或者拍卖。折价时,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共同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设工程的价值作出科学的、符合市场行情的评估,并以该评估为基础确定具体的折价额。同时双方签订协议,将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折价抵偿工程价款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一种方式。折价协议签订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原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折价协议替代。发包人应当按照新的协议将建设工程转移给承包人,同时承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中超出发包人所欠工程价额度的价款返还发包人。折价协议达成后,如果承包人不履行折价协议,则发包人可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承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不履行该协议,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以实现其工程价款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是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方式。《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一规定表明,折价不是拍卖的前提,折价或者拍卖,由承包人根据具体案情作出选择。承包人既可以在折价不成时请求人民法院拍卖,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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