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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与分包、转包的区别和联系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20

劳务分包合同与分包、转包的区别和联系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虽然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也不一致,但合同的标的是有联系的,即分包合同的标的是总包合同的一部分。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基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形成了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1) 对于全部工程建设任务,总承包人都应当对发包人负责,无论其中某一部分的工程是否由分包人完成;(2) 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仍然是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交由分包人完成的部分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 分包人虽然不是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人就与总承包人共同成为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的共同债务人,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包后,转让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即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转包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领域时常发生的违法现象,也是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所谓肢解发包,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可导致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工期的延长,增加建设成本。为此,规定禁止肢解分包;但不等于禁止分包,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有能力并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须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但是,若总承包单位出于某方面的考虑,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根据合同约定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根据上文对本条的解释,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又不是分包。转包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分包是将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有限制地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劳务分包则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转包和将工程肢解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分包工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禁止。分包人不能将建设工程二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亦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承包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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