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常见的鉴定有哪些?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常见的鉴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直占比很高。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及巡回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申请再审直至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建议)的案件数量和比例都很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较为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标的额大,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工程较多。二是专业性强、证据材料繁杂,事实认定往往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比如建设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比例更高。很多时候,是否需要鉴定、实施何种鉴定以及鉴定意见如何,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鉴定已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常态程序。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年至 2015 年审结的 700 件建设工程案件为例,涉及工程司法鉴定案件共 364 件,占全部案件的 52%,其中工程造价鉴定比重最大,共 328 件,占全部鉴定案件的 90%。工程质量鉴定 36 件,材料费或修复费用鉴定 30 件,工期鉴定 9 件。
建设工程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具有司法鉴定的一般性特点,同时相比较于其他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鉴定涉及的知识面更广、专业跨度更大、业务知识综合性更强。比如,由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单位的多元性,使用过程中受损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同一案件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往往涉及对外界因素和自身因素的分析、受损程度的评定、拆除重建或加固维修设计方案的确定、造价和损失的计算以及加固和维修后对使用功能和寿命的影响评估等。涉及的专业知识内容,可能既包括《民法典》《建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方面的知识,又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专业基础知识,还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测绘、工程造价、房地产估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技能。在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上述知识,故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上,需要依赖于鉴定人。上述特点决定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设工程鉴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和修复费用鉴定。其中,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最为常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申请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若其不申请,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不足、不愿交纳鉴定费用等原因,不申请鉴定。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否进行释明,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介入。我们认为,因建设工程案件十分复杂,往往存在不通过鉴定就无法确定争议事实、案结事不了的情形,为了更为妥善彻底地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鉴定的必要性以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再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上述考虑,本条第一款作了上述规定。
关于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相关鉴定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鉴定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应对鉴定申请予以准许。但是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对方当事人要求逾期举证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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