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在鉴定中未完成举证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03
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在鉴定中未完成举证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都属于未完成举证的情形。未申请鉴定,即在人民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或者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包括未足额支付的情形。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是指鉴定人据以进行鉴定的材料,比如,对于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法及法律规定作为造价鉴定依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造价鉴定资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应用、定额应用、费用应用、材料量价计取、设计变更手续的齐全性、增减内容签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这其中所需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施工图等鉴定资料,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则当事人应就此部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注意的是,提供相关材料应为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施工材料有的在承包人处,有的在发包人处,无论是哪一方申请鉴定,另一方都有配合的义务。若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某一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的,侧拒不提供材料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