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的鉴定应当以什么为标准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04
鉴定依据,是指鉴定某专门性问题的依据和标准。比如,工程质量鉴定,其鉴定依据是据以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其鉴定依据是据以计算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又称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具体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价格指数、建设市场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在当事人对鉴定依据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确定后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暂时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坚持按照各自的鉴定依据申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亦可委托鉴定机构分别按照两种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后,再进行取舍。
鉴定依据如何确定?根据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计价依据首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下对如何确定计价依据往往存在争议:
1. 固定总价情况下工程量有所增减的,对增减部分如何确定计价依据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的情况下,一般应以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工程造价,一方当事人不得申请鉴定。但是如果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比如,发包人变更设计,或者指示要求承包人增减工程量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固定总价之外,对增减部分提出主张的,也只能就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时,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2. 固定总价情况下“未完工工程”如何确定计价依据
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如果工程竣工,按照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工程造价即可。但如果工程未完工即停工,对于已经完工的部分如何确定工程造价,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审理思路:一是,正向计算的方式。即依据定额标准对已完工工程据实结算,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下浮;二是,反向计算的方式,即根据定额标准计算未完工工程的价款数额,再用固定总价减去未完工工程价款数额;三是,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思路,这种比例折算法尊重了合同约定,相对比较科学。
3、黑白合同情形下如何确定计价依据
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将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称为“黑合同”。在黑白合同共存时,上述规定解决了确定结算依据的问题。但该条规定的前提是中标合同有效。当黑白合同均无效时,比如,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致使中标合同无效时,应参照哪份合同对承包人折价补偿?对此,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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