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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如何证明工期顺延?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02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如何证明工期顺延?

工期应否予以顺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承包人因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延误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工期延误责任,如逾期竣工违约金等。发包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额有时接近或者超过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会导致承包人承建工程出现亏损。当然对建设单位来说,如果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会严重影响后期的生产经营或者房产销售等,业主也会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的损失切实存在。因此,工期应否顺延对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影响甚巨。《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仅可以主张顺延工期,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还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因工期顺延导致增加的成本费用。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承包人常以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天气恶劣、政府政策变化等作为工期顺延的抗辩,但不能提供发包人或者监理公司确认的顺延工期签证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其中非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工期签证是承包人证明工期顺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往往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如果施工中发生停工等应予以顺延工期的事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或者监理提出申请,对工期顺延予以确认并且索赔,发包人应及时处理。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能够使工程中出现的事项及时得到处理和确认,避免工程结束后因证据不足产生争议。但实践中,有些工程施工不规范,发包人对工程中出现的变动,经常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另外,发包人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对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不出具签证确认。监理人一般由发包人雇佣,承包人获得监理人的工期顺延签证较为困难,即便承包人申请了工期顺延,监理人未必会出具签证。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认为不能仅因承包人不能提供工期签证而径行认定工期未发生顺延。如果承包人诉讼中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期是否顺延发生争议,司法机构系最终裁决者。如果仅以签证作为证明工期顺延的证据,则会使发包人对应否顺延工期问题有最终决定权,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在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即可证明工程逾期。此时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人仅证明发包人有变更设计、分包工程、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尚未完成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发包人或者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顺延签证,是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直接证据。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延期申请,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延期事由。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并不一定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治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工期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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