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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之(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0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之(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仅需要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人进行施工,而且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也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就上述材料约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承包人未使用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构成违约,但不一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如果承包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施工,不仅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得承担工程修复责任,甚至如修复不合格便无法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工程款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后,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就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提供方进行约定,既可能约定由发包人提供,也可能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甚至在约定承包人提供时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购买。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明确禁止在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时发包人仍然指定材料供应方,发包人指定购买与发包人自行提供无差,所以发包人不应违反与承包人的约定,违反约定时产生材料质量问题与发包人自行提供同等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时也应按照规定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客观上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承包人检验后向发包人指出该问题时,发包人亦不得向承包人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即使承包人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进行检验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亦不能免除发包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若因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亦可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同时,《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亦可能导致工程停工等情况出现,不仅使施工人有权顺延工期,还需要向施工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更是要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继续承担责任。

为确保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等合格,发包人应按照一定流程向承包人提供,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未进行规定具体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规定了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操作规范,可给予发包人、承包人参考规范。具体表现为:(1)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2)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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