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告谁?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09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告谁?深圳建设建筑工程律师为你啊解答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且多为工程成果后续的使用者,如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论从何种角度考虑,发包人均有权独立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其可以向哪些人主张前述权利,围绕争议事项涉及的其他主体无外乎有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从合同关系考虑,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有施工合同,故发包人以总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很容易理解。而发包人与其他两类民事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从不得随意扩张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发包人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权利的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由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分包关系以及项目具体由实际施工人建设完成的现象,故对此问题在法律无直接规定情形下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按照本条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均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出现质量问题时需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即表现为发包人可以将上述主体均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本条规定“实际施工人”的含义与法律规定中“施工人”内涵并不一样。创设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直接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人员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该实施人与承包人一方所签合同多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那些发包人遭遇质量纠纷、实际建设工程项目的人如何主张工程款特别是工人工资等实际问题,遵循立法基本精神前提下,制定出的有特定含义的表述。
另外,本条规定侧重从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发包人的原告以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将三类主体共同作为被告,也可以仅仅选择其中部分主体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出于为彻底查明案情、妥善解决纠纷原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原告未起诉的当事人的,也属于本解释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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