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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发包人一方迟迟不予验收的,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28

承包人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发包人一方迟迟不予验收的,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承包人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发包人一方迟迟不予验收的,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放眼回望,我们国家在建筑行业领域内,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问题的管理和把关,经历了一个从过去的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管为主,到现在除用国有资金建设投入的项目外,以建设单位为主要组织者,政府更多从宏观政策和职能方面管理指导模式的发展过程。过去是由政府专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完工后,向建设方(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质监机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监机构代表政府对所有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全部直接监督具体管理已经越来越不符合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彻底改变了由质监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而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监机构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工程质量检验的职责。建设单位在验收中处于主导地位,质监机构在具体项目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职能色彩过重的现象已经发生改变。建设工程的竣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和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是对承包人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的检验,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而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本条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强化发包人的及时验收意识。

至于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如何认定“发包方拖延验收”,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 1996 年联合下发通知,印发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通知现仍有效。根据该合同文本第三十二条载明:“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7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 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原建设部 2001 年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应当注意,前述 2001 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3 年发布、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所替代。关于工程的竣工结算和有关涉及竣工日期的认定等问题,新办法第十八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子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基于上述规定,工程完工后,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竣工验收、结算等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迟迟不履行造成拖延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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