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其责任应如何认定?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08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其责任应如何认定?
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因此,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除因发包人的原因所导致,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即本条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作出了相应的保证工程质量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也是建设过程中最后一个工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房屋从建设生产转人使用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须经过这一环节。不管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一律要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等。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 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4) 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5) 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6)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7) 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 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一般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个单位派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要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抽查、复核。属于国家或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程序还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工程是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可以说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未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可以说是未完成的工程,因为建筑工程未验收就没有已经完工的证明。因此,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须验收合格,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应包括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前面所述《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亦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均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本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该规定实质是关于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的转移。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但是,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该后果。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如某学校为解决职工住房与安居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居安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由学校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合同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学校也制定了分房方案,在施工蓝图上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多年住房紧张的职工,因见内装修逐渐完毕,不顾学校和施工队的阻拦,强行搬进,到工程完工时,此楼已经全部投入使用。这时学校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楼梯间、门厅和部分房间的墙皮脱落、木地板起鼓等质量问题,学校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居安建筑公司拒绝对学校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返修,而学校迫于职工的压力,花费数万元进行了修复。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安建筑公司赔偿因不履行返工和质量修缮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全面的责任,不得规避,对于学校的职工宿舍出现的墙皮脱落、地板起鼓等应当依照《建筑法》及合同约定进行返工,但是这种义务是建立在建设单位不提前使用该工程的前提下,一旦建设单位提前使用了该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返工义务即行消失。因此,对于施工单位的返工责任亦予以免除。学校在宿舍楼工程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对本单位职工擅自进入施工场地没有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避免,因此,对于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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