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时如何处理?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21
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工程价款支付问题是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矛盾之一,发包人、承包人往往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者对是否达到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条件存在争议等原因,围绕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是否逾期支付、应否支付违约金等发生诉讼。可以说,有 90%以上的建设工程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围绕着上述问题展开。具体而言,建设工程案件中的工程价款支付纠纷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从结算依据来看,发包人、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是否达成合意、结算文件的支付条款是否合理等有争议;二是从支付节点上来看,发包人、承包人对案涉建设工程是否达到法定、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等有争议;三是从支付数额上来看,发包人、承包人对应付价款、已付价款、应扣价款等数额有争议;四是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的问题,如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递交结算文件手续不完备、不规范,发包人未能及时收到结算文件导致工程价款支付延迟等,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时的高发争议。
如果将上述问题按照先后顺序排序,结算文件应该是其他矛盾产生的源头,因为如果没有发包人、承包人一致认可的结算文件,双方就无从谈起工程价款支付与否,而只有存在发包人、承包人大致认可的结算文件时,双方才能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就结算文件中的各项细节条款进行辩驳。事实也的确如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造价鉴定的频率很高,这往往是由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记载的工程价款数额,判令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利息等其他金额的责任时,发包人首先提出的异议就是,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或者委托的,没有经过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需要对工程价款重新进行评估鉴定,从而拒绝依照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文件对建设工程进行结算。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根据异议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改、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形成最终鉴定报告后,人民法院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下一步庭审程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重新鉴定以及结算文件的采信问题不仅增加了发包人、承包人的举证证明责任和诉讼成本,也使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量,案件审结时间大幅增加,审判效率有所下降。特别是部分发包人为了达到逃避支付工程价款、拖延诉讼的不正当目的,反复纠缠鉴定机构的资质、结算文件结论准确性或在已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时仍要求再次委托鉴定,导致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因此,为了加强对发包人以拖延结算方式规避支付工程价款行为的规制,维护承包人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及时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首先要对结算文件的有关问题予以规定。
本条规定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是明确了该条文的适用前提。本条的适用前提是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发包人的答复期限是明确的,当发包人未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作出答复的,则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如果发包人、承包人未就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作出约定,则承包人即使自行作出结算文件并送交到发包人处,也不得引用该条主张依据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二是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的,需要满足两项条件:(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递交结算文件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也必须向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承包人仅以口头等形式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文件的内容等,因日后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存在举证困难,难以产生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文件时,接收结算文件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并通过签字或者盖章留下证据。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文件的,不能产生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2)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文件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应当及时对所接收的结算文件作出答复,即使不同意结算文件的某项内容,也应当向承包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免因怠于履行义务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明确了结算文件的递交方式。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递交方式,承包人主张系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文件的,应当提供视频、照片、拒收回执单等证据,经发包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综合认定。
四是明确了该项责任的产生方式。该项责任并非由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新的责任承担,它是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来的,是发包人、承包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自主确定。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对于本条的运用实际上更多是涉及对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如何采信等相关问题。只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照法律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且承包人举出的证据能够证明属于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证据,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将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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