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弃租后,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还需要支付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04
当事人弃租后,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还需要支付吗?
案例基本情况:
2008 年 12 月 6 日,杨某(被告)为生产经营需求,与徐某(原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大同小异,双方约定:1. 杨某承租徐某所有的生产车间、PVC 全套生产线两条和办公用房;2. 租期 3 年,自 2008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5 日止;3. 年租金 30 万元,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标的物;4. 杨某于每年 12 月 6 日前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每天按年租金的 5%支付滞纳金。
然,天有不测风云,合同签订后仅仅半年是时间,即2009 年 6 月的时候,杨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无力继续支撑经营,次月也即2009 年 7 月变已经停止生产。正常经营期间杨某正常支付厂房租金,停产时杨某试图与业主沟通解除合同,然业主并未同意,僵持之下,杨某弃租而去,弃租时杨某结清了全部水电费用以及租金,同时交换钥匙,因业主阻难,杨某将 PVC 生产线留在厂房内。
当然,业主徐某并未就此善罢甘休。分别于 2009 年 6 月、2010 年 3 月、2010 年 12 月向杨某致函催要租金,杨某一致拒收或未予理睬。
三年租期届满后,徐某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拖欠租金 83 万元,并承担滞纳金 24.9 万元,吴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前,杨某已搬离厂房和办公用房,将 PVC 生产线留在厂房内。关于搬离的时间,双方陈述不一。关于钥匙是否交还,双方的陈述亦不相同。
上述雷同的故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或者经营中可谓屡见不鲜,经营者往往怀着美好的期待去创业,然而,残酷的事实往往也需要面对。杨某在未与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弃租而去,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以及滞纳金还需要支付吗?
法院审理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理认为:2009 年 6 月后杨某亦未再组织生产,据此应认为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实际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因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双方虽未形成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但合同终止履行已构成事实。经计算,至合同实际终止履行时杨某并不拖欠租金。徐某虽数次致函催要租金等,杨某及吴某拒收或未予理睬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其已默认且应承担该项给付义务的法律事实,故对徐某主张要求杨某给付所欠租金 83 万元及滞纳金 249000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直白点的解释,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终止履行已构成事实,双方都知情,无需支付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当然滞纳金也就不用支付了。
当然了,这个结果显然不是业主徐某所期待的,厂房被空置了两年半,不能就这样白白认倒霉呀,所以,坚决上诉了。
二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一、杨某自 2009 年7月起即欠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给付租金并按约支付滞纳金的责任。(显然情况反转了,形式对杨某不妙呀!)
二、但是,业主徐某在长达两年有余的期间内,明知杨某未生产经营且分文未缴,仅数次发函催缴租金,直至 2012 年提起诉讼,始终未采取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等措施,其履约行为有违减损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超出合理期限后未采取减损措施造成的租金损失,徐某无权主张。
三、最终结果来了,在综合考虑了徐某等待对方履约的合理期间,以及徐某收回租赁物并另行出租所需时间和金钱支出,法院支持了徐某一年半的租金以及滞纳金的主张。剩余一年半的租金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所以把前面一审判决撤销了,判决杨某给付徐某租金 339000 元和滞纳金 101700 元。
结语:
上面的案例发生在2013年期间,虽经过数年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背后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一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是即使一方方式人违约后,守约方也应当尽量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扩大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后来,为了完善有关制度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中,对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作出了规定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直接表明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愿意补偿守约方较长期间比如六个月或一年的租金的情况下,而守约方仍然拒绝解除合同,通常应当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在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时,一走了之无法解决问题,反而让问题越发严重,一年半的租金以及滞纳金对杨某来说,无疑于雪上加霜。对于业主徐某来说,明明可以早日将厂房出租便可减少损失,结果白白空置了厂房一年半。对于双方而言,这个诉讼没有赢家。
大家都清楚,疫情三年以来,生产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在生产经营领域和普通住房领域的租赁都面临着冲击,大家都应该从这个案例中去吸取教训。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考虑风险因素后,将双方均可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以免在履行过程中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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