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需要赔钱吗
作者:杨蕾、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06
辞退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需要赔钱吗,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能否在被辞退时拿到赔偿金或经济偿?
生活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在岗位上继续工作,在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出现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争议。如果发生企业在此期间违法辞退的情况,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同时意味着劳动者是否能够向企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现实中也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直接规定,导致双方在该情况下争议较大,无法统一意见。
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一方的理由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退休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也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实际上,笔者检索案例之后发现法院实际判决结果基本上都认定双方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将其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作出以上结论的主要法律依据为:(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问题的指导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应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并没有加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的前提条件。因为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向用工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也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
至此这一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法院裁判尺度上有了较为明确的统一。法院主要认为:如果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作出区别对待,将使得用工单位更加倾向于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反而更难就业,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适得其反。对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主要是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这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适当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有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如果确实需要延迟退休年龄,发挥老年劳动者余热,也应当通过修订劳动者退休年龄规定以及规定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范的准用等方式解决,而不宜由司法直接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并进行全面调整。
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问题,如果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上述情况引起的争议不应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也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故劳动者诉请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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