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未付货款的,卖方可以要回货物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12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未付货款的,卖方可以要回货物吗?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在电子产品等消费品中最为常见,同时在涉及大宗高价值商品的交易中也颇为多见。近年来,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已经交付标的物,但 买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无需讨论,但在买方确实已经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回货物的所有权吗?如果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买方有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下面为深圳公司法、合同法律师为你详细解释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如果在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之前或同时,买受人已经支付了首期或多期款项,则余下的分期还应该至少为两期。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按照该条的规定,出卖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1/5。
从维护合同效力和促进合同履行出发,给违约方再次履行合同的机会符合维护交易的价值追求,给予买受人额外的履约机会能够更好发挥保护买受人的作用,使买受人避免在支付能力发生短暂困难时即被剥夺全部合同利益。与《合同法》第 167 条相比,《民法典》第 634条的规定增加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这就使得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条件更加严格:除了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1/5,还需要对买受人进行 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到期价款。
2、履行催告程序
通过催促买受人支付到期价款,并告知如仍不支付到期价款则全部债务到期,同时附加一个合理的补救履行期限,可以清楚提示买受人面临可能丧失全部合同利益的处境,也能保障买受人获得挽救合同利益的最后一次机会。此时允许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的应当是到期价款,而不能是全部价款,否则就与本条规定的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没有区别,无法体现出对买受人保护的层次,设置催告程序也就失去意义。相比于前者,后者对买受人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完全剥夺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
3、给予买受人合理期限
从买受人角度考虑,在已经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要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价款,需要给予其一个合理期限,这既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符合本条规定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也能与《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一般规定保持一致。从出卖人角度考虑,买受人迟延支付分期款项时,出卖人以合理期限催告买受人履行,买受人逾期仍未履行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此时,如果仍要出卖人继续等待履行,则对其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出卖人有权收回授予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或彻底终结交易。对于合理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每期付款的相隔时间、买受人补充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来确定。
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而无益,只有解除合同才能使局面改观。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合同目的在于获得价款,如果买受人无法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一定比例,出卖人即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催告后,买受人逾期仍未履行则表明合同几乎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出卖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风险进一步放大,为防止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不应苛求出卖人继续等待履行,应当赋予出卖人彻底终结交易以摆脱困境的救济权利。
2、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买受人,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获得利益补偿,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外,还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出卖人可以扣留已受领的价款,但超过标的物使用费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的部分,应返还买受人。对于数额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扣留已受领价金条款应当进行公平性审查,约定的扣留数额超出标的物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之和的,有违公平,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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